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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有关问题问答(燃气用户权利义务的相关规定)

日期:2011-05-25

  第一部分:燃气用户权利义务的相关规定

  1.用户在燃气使用过程中要承担哪些安全责任和义务?

  答:燃气用户应当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气瓶等,国家和各地的标准都规定了燃气燃烧器具、气瓶、连接管的使用年限。超过使用年限后,燃烧器具、气瓶、连接管的安全可靠性下降,应当淘汰更换。燃气燃烧器具的权属是用户的,燃气气瓶的使用权归用户,燃气用户应当对自有或自用的燃烧器具、气瓶、连接管等进行日常监护,对达到使用年限或国家明令淘汰的,应当及时淘汰更新。

  在燃气的供应和使用中,燃气供应单位与燃气用户之间形成了民事合同关系,燃气用户在获得燃气供应单位提供的燃气供应服务、使用燃气进行生产、生活的同时,应当向燃气供应单位支付相应的燃气费用。燃气用户拖欠或者拒绝交费,构成违约行为,燃气供应单位可通过协商或者民事诉讼等合法途径追缴燃气费用。

  单位燃气用户是指除居民用户以外的各类机关、院校、部队、企业、事业和社会服务单位等。单位燃气用户的用气量比较大,用气设备、设施一般自行管理,燃气使用的安全责任不同于居民用户。单位燃气用户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明确安全负责人,制定并落实有关燃气设施、用气设备等的操作规程、检修规程、安全巡检制度等。单位燃气用户对其从事燃气设施、用气设备操作、运行、维护的作业人员应当进行必要的燃气安全知识和岗位安全操作技能的培训。

  2.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哪些禁止性行为的规定?

  答: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六)盗用燃气;

  (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3.关于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作业有哪些规定?

  答:户内燃气设施是指燃气管道引入口之后的燃气设施,包括燃气表、燃气管道(阀门)、燃气灶前连接管。户内燃气设施管理是燃气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之一。户内燃气设施的安装、改装、拆除安全与否,关系到是否能够满足燃气用户的需求、保证用气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其安装、改装、拆除专业性强,其设计、施工都有严格的技术要求。需要对户内燃气设施进行安装、改装、迁移或拆除时,必须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或者燃气经营企业实施,并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作业。燃气用户不得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

  4.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哪些禁止行为?

  答: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下列禁止行为: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5.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时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答: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6.单位和个人对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有哪些禁止行为和保护义务?

  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7.发现燃气安全事故及事故隐患后如何报告?

  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及事故隐患均有及时报告的义务,可以向燃气经营者报告,也可以向燃气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燃气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燃气经营者等应当建立燃气安全事故和燃气安全事故隐患接报制度,切实保障相关报告得到处理。

  8.燃气经营者、燃气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和单位、燃气用户发现和处理燃气安全事故隐患有什么规定?

  答: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9.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应采取哪些措施?

  答: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或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根据不同的施工工艺特点和流程,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明确责任分工、责任人和具体措施。在履行有关手续后,方可开展施工活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10.目前我市燃气都有哪些种类?

  答: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的第二条的规定,燃气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2006年7月随着我市最后一批人工煤气用户置换为天然气,结束了我市使用人工煤气的历史。目前,我市的燃气类别主要为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

  11.为什么按照燃气的类别选用燃气燃烧器具?

  答:燃气用户在选用燃烧器具时应向燃气供应企业了所用燃气的种类,选用与之相匹配的燃烧器具。如果选用的燃烧器具与燃气种类不匹配,造成熄火、回火、燃烧不完全等问题,引发用气安全事故。

  按照《城镇燃气分类和基本特性》(GB/T13611)的划分,在我市行政区划内供应的天然气的类别为12T,液化石油气的类别为20Y。

  12.天然气的主要成份是什么,是否会造成中毒?

  答:天然气是在油田、气田、煤田和沼泽地带产生的天然气体,主要由甲烷和其它低分子烷烃组成。天然气不会直接造成中毒事故,但大量吸入后会引起头昏、窒息等,同时若燃烧不完全,还会产生一氧化碳中毒。

  13.液化石油气的主要成份是什么?

  答:液化石油气是开采和炼制石油过程中,作为副产品而获得的一部分碳氢化合物,主要成分是丙烷、丙烯、丁烷、丁烯。

  14.燃气在什么条件下会发生爆炸?

  答:(一)燃气与空气的混合气体浓度在爆炸极限范围内;

  (二)在相对密闭的空间;

  (三)有引燃的火源或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