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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工程质量监督

工程注册

1、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工程开工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规定,建设工程在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到北京市市或区(县)建设主管部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2、在建设主管部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后,建设单位应于3日内携带《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告知书》及以下相关文件到公用工程监督站办理具体监督事宜。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加盖公章)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加盖公章)

(3) 监督登记告知书
(4) 施工单位工程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备案表(站表1-1)
(5) 监理单位工程项目监理人员备案表(站表1-2)
(6)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分别签署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京建法【2015】1号文件附件)
3、需到公用站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基本建设工程应填写以下表格并提交以下文件:
(1)《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一式三份);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加盖公章);

(3)监督登记告知书 
(4)建设单位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5)施工单位工程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备案表(站表1-1);
(6)监理单位工程项目监理人员备案表(站表1-2); 
(7)勘察单位资质证书及地质勘察报告(有土建工程时提供); 
(8)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及工程设计图纸(复印加盖公章); 
(9)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加盖公章); 
(10)工程中标通知书或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签订的施工合同(复印加盖公章); 
(11)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及监理中标通知书、工程监理合同(复印加盖公章); 
(12)外地、境外施工安装企业、监理企业在京承包工程时在市住建委的备案文件; 
(13)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分别签署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京建法【2015】1号文附件); 
(14)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其他有关文件。
        4、办理非基本建设工程的监督注册手续所需要的资料以相应主管部门的要求为准。

  联系人:杨宁
联系电话:64222388、64222394
传 真:64222388